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看财务人员的三大素养

知识百科  点击:   2020-07-02

  - 财务泛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前者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资金的活动,表明财务的形式特征; 后者指财务活动中企业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揭示财务的内容本质。以下是我能学习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看财务人员的三大素养,以供大家参考!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看财务人员的三大素养

  透过前不久瑞幸咖啡22亿财务造假事件,我们都能看到管理者及会计人员蔑视法律铤而走险,最终使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当今经济发展的轨迹,日益呈现出知识经济时代的综合竞争能力,知识和信息的价值在于能够极大提高社会的创造力和整体效率。在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企业想要持久发展,对会计等财务人员的战略风控管理能力,尤其是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能从事高级会计业务的人员有很大缺口,这种缺口是结构性的。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会计职能的不断延伸,会计人员不能仅局限于做账,而是要不断根据会计信息参与到决策管理当中,这已是行业大势之所趋。以下是我们对高级会计人员综合素养和能力提升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的知识广度和深度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人员除了要掌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外,还必须掌握许多相关学科的知识,真正做到“面面俱到”。

  其一,专业知识。要想做好会计工作,财会人员要掌握现代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等学科知识,并且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其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一般而言,会计人员取得一些会计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证,并且具有几年的财会工作经验,才能胜任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而此后个人素养的提升之路,则更加漫长。

  其二,相关学科知识。在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会计人员需要掌握的相关学科知识主要包括财政学、企业管理、法学、经济学等等,逐渐架构自己的“T”型知识体系,增加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间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分析和运用数据的能力,这些都有助于提升会计人员完成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大势所趋,信息化系统管理逐渐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息分析成为财务工作的主流,同时信息分析能力也已经是人们所公认的不可或缺的会计人员素养之一。

  信息化系统管理已经渗透入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过程,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复杂的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编织成一个巨大的网络。作为会计人员,我们不仅需要快速地从网络中接收各种信息,也需要采集分析信息来更有效率地完成财会工作。可见,会计人员的信息分析能力重点在于“分析”。

  会计分析能力的基石在于财务报表数据的整合逻辑,会计人员通过对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分析,通过一些专业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企业现阶段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并且对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帮助管理层能够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关键实现效率最大化。当然,这些工作都离不开会计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和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必须认识到,信息分析不只出现于一个阶段,而是渗透于企业经营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警醒着,会计人员要有时刻磨炼信息分析能力和素养的主动意识,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在给会计从业人员带来机遇的同时,无疑也带来了日益复杂的挑战。这些挑战要求会计人员在实务中要及时变通,不仅要有强大的知识储备,还要运用创新思维对会计实务进行处理。

  比如说,传统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资产计价的依据,强调成本归属和流转观念,这对于企业的一些有形资产确实发挥着有效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经营中更为灵活的商誉、商标、技术软件开发、人才引进等问题也会反应在会计实务中。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要运用其职业素养以及灵活的整合能力,加以创新处理并进行披露。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技术创新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管理风险更为复杂,会计人员能否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计人员必须改变以往的固化思维模式,因时而变,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将财务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成为拥有开阔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会计人才,是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业目标和最高要求,只有具备了完善的知识储备能力和分析能力,并对创新知识加以运用,才能更好地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做出准确的研判。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看财务人员的三大素养

  引言

  最近,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成为网络热搜事件,涉及业绩造假金额高达22亿,公司在其纳斯达克的股价下跌幅度最高达到85%,随后在开盘40分钟内触发5次熔断,股价暴跌75.57%,逾300亿市值蒸发,而其股价次日再次大跌,跌幅高达15.94%。4月5日,瑞幸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就涉嫌财务造假事件发布道歉声明。声明称,涉事高管及员工,现已被停职调查。与此同时,公司会保持正常经营。虽然瑞幸公司将该事件主要责任归咎为公司COO刘剑及其四名下属,但根据美国之前的证券欺诈相关案例,如:美国安然因证券欺诈相关联事件被司法部刑事调查,最后CEO被判刑24年,以及罚款2380万美元。瑞幸咖啡的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管亦有被美国司法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桩典型海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但我们应该更深层次的看到,一家公司的高管的用工风险控制是极其重要的。本文将围绕公司高管的用工风险防控来进行阐述。

  公司高管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我们需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亦可以定义其它人员作为公司高管,而董事和监事则未必是公司高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第一条的第5点将公司的人事主管作为“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进行定义,这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另外,公司高管既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公司的劳动报酬,受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和约束,同时其又受到《公司法》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主要是要求其履行“诚信、忠实、勤勉”的义务。故,公司高管一般都会体现双重法律关系的特性。

  以下将针对高管在任职期间的不同阶段,分析和提示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关操作建议。

  一、招聘和用工

  1、背景调查的重要性

  鉴于高管位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背景调查报告不仅能准确反应其受教育程度、之前的工作履历,更能反映出该候选人的诚信情况、无犯罪记录、与上家单位的竞业限制情况,为企业有效规避用人风险,避免因错误录用导致对公司内部运行及外部客户造成的潜在损害和法律风险。

  2、背景调查的内容

  (1)员工的自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年龄、住址等;

  (2) 核实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真实性;

  (3)是否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是否与原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履行情况;

  (5)是否曾有刑事犯罪记录;

  (6)是否与原单位存在未了结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或其它争议。

  3、录用通知(Offer)违约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果候选人未达到公司录用要求,但Offer业已发出并经候选人确认,公司想撤销原先发出的Offer,一般先看Offer上对于公司单方撤销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没有约定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一般市场上的操作是由公司向候选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款项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候选人。

  4、劳动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1)谨防高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入职:

  入职隐瞒、伪造、虚报学历、工作经历的人在市场上大有人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高管入职时提供的虚假信息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就可能导致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门无效。

  (2)谨防利用其高管身份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

  实务中时常发生公司高管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些企业因为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恶意,故在之后陷入因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高额工资的法律风险之中。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高管的薪资待遇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而一般公司高管的相关待遇都会通过《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实务中会出现高管的薪资待遇《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的薪资待遇不一致,遇到这种情况,笔者一般倾向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主的意见。

  2、高管的岗位变更问题

  公司章程一般都赋予公司董事会任免高管,调整高管岗位的权利,那么如果公司董事会免除高管职务或者调整高管岗位,是否必然导致公司高管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劳动关系的变更则值得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故在实务中,对于高管的岗位变更操作还是需要注意谨慎操作,不可以随意单方变更高管岗位。

  3、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

  为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很多公司针对高管和核心人员都是实施股权激励,但实务中因股权激励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争议很多。故公司在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时,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设计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退出机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设计,以免今后纠纷导致的讼累。

  三、商业秘密保护

  近些年,商业秘密的泄密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实施主体多为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设计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和规范,并于涉密高管签署书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条款设计应注意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期限及使用规范,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计,可以将违约责任和高管的股权激励挂钩,以加重其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高管离职时可以与其约定脱密期,以保证高管在离职时有足够的时间脱离涉密敏感信息。

  四、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

  1、竞业限制通常是指:《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中的规定,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特定人员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竞业禁止通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对于公司高管,其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关键看公司对其是否有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义务会出现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里。我们在高管入职时必须关注其与上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在高管离职时又要关注是否需要对其设置竞业限制义务,如无需其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并在此之前与高管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则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高管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

  五、解除及离职管理

  1、高管被董事会免职,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前文提到过这个问题,虽然从《公司法》的层面看,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及可免除高管职务。但基于《劳动合同法》对高管的保护,并不能直接简单粗暴的理解为董事会免除高管职务就构成了高管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一般在实务中,理解为高管与公司劳动关系变更的观点更多一些,至于是否构成解除,就要看董事会的免职是否可以对应到《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解除情形中去。如果可以对应诸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相关规定的,又能够依照法定走完相关解除程序的,公司方可依法解除高管劳动关系。

  2、如被认定违法解除高管,应注意被裁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一般高管与公司间因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诉求通常是“恢复劳动关系”,究其原因,是因为诉求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会涉及解除时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作为赔偿基数的封顶数,而高管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收入一般都远高于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所以诉求“恢复劳动关系”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讼方案。一旦被裁判恢复,整个仲裁诉讼期间高管的正常薪资和社保、公积金应由公司补足,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所以,在公司层面一般要尽量创造一个无法恢复高管劳动关系的环境,比如:岗位被取消、有新的高管接替诸如此类。现在正处疫情期间,就在4月3日,上海市高院在疫情防控发布会上明确表态:“疫情期间审慎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一般不判决解除合同”,有基于此,建议公司在疫情期间应慎重处理单方解除高管的操作,尽量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任何企业,在日常雇佣高管期间,用工风险的防范是必须重视的关键问题。而如何降低和防控风险,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完善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方能帮助企业管理高管在其在职期间甚至离职后更好地履行“诚信、忠诚、勤勉”义务。

  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是建纬“二次腾飞”暨走向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门,汇集国际化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拥有擅长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的专职律师,将持续地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不动产金融部

  不动产金融部作为建纬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不动产金融法律服务,已经与众多国内外商业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为多家境内企业成功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对债券发行全过程、债券违约处理等有丰富经验。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债券类融资、涉外投融资(中国企业境外投融资、外国企业在华投资)、银行(跨境担保、银团、中间业务)、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上市融资、信托、资管计划、私募、融资租赁等。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看财务人员的三大素养

  前几天,在美上市的瑞幸咖啡飞出了一只黑天鹅,自曝业绩造假初步涉及22亿人民币。内部调查确定的信息表明,从2019年第二季度到2019年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总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22亿元,在此期间,某些成本和费用也因虚假交易而大幅膨胀。按照这一数据计算,瑞幸咖啡造假的22亿元金额相当于四季度的全部营收,也相当于2019年瑞幸咖啡全年营收的43%。受此影响,其股价瞬间崩塌,后续严惩即将来临。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热议已有一周余,税喵除惊叹之外,也开始反思瑞幸财务造假,造出的税务风险。希望您在品尝美味咖啡的同时,不要忘记财税风险。

  一、虚增收入的税收风险

  瑞幸咖啡的销售收入应按照餐饮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那瑞幸虚增的收入,应不应缴纳增值税?在虚增的当期,是否已按自报的收入缴纳税款?正所谓,吹牛也要上税,财务造假的企业通过夸大业绩,虚增税款,粉饰报表,欺骗投资者和主管机关,获取远比多缴税款更大的不当利益。

  待各方调查核实后,虚假交易形成销售额已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退税?这一问题争议颇多,税喵认为,量能课税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原则,依法治税是税务管理的生命线。吹牛是否上税,首先应取决于吹牛背后的经济事实是否属于法定应税行为,其次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能力水平。从理论上讲虚增收入多缴的税款应该予以退税,但是瑞幸有信心、有能力接受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申请退还虚增收入多缴纳的税款吗?另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度据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还应处以相应罚款。我们还要算一笔账,那就是多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的价值有多大?

  二、虚增成本的税收风险

  从爆出的资料看,虚增收入期间,瑞幸某些成本和费用也因虚假交易而大幅膨胀,包括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广告费用、虚增咖啡豆成本等。虚增的成本少不了涉及虚开发票问题。虚开发票是“一枪两眼”的风险,既涉及受票方,又涉及开票方;对接受方来说,既要面对接受虚开发票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同时又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虚增的固定资产如涉及房产,还会造成额外多缴纳房产税。

  三、“赠送”的税收风险

  瑞幸咖啡的“成功之道”离不开其营销模式,在APP渠道上采用多种价格营销+社交裂变的营销手段,迅速实现用户覆盖。通过下载APP即可获得一杯饮品、购买饮品券买一赠一等优惠模式,好友通过分享的链接下载APP后,分享者和被分享者都能获得一杯饮品,迅速吸引消费者。

  以上的“送”包括送咖啡、送免费券、送优惠券等形式。这里的每个“送”,都会引发涉税风险问题。

  1.新注册用户免费送一杯咖啡。

  这一杯咖啡应注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增值税:无偿赠送咖啡应视同销售。请您思考这里的视同销售是视同“销售货物”还是视同“销售生活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喵提醒您:如果遇到类似业务,一定要按照文件缴税,不然要多缴税,13%税率可比6%税率高多了。

  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服务”的无偿提供,因此送一杯咖啡,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处理。

  免费送咖啡,企业所得税除了按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外,还涉及其他处理?

  阅读过税喵与您分享视同销售涉税处理的您,一定清楚,不仅涉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还涉及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营销费用的所得税处理,不然就会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运用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的分解理论,相当于瑞幸先提供服务,然后用提供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用做营销活动。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年第7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也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若瑞幸在送咖啡活动中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征管法规定,要承担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税法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对我们来说,喝一杯免费的咖啡,还喝出了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风险。

  2.老带新,送“免费券”。

  税喵邀请您注册瑞幸用户,税喵就可得一张“免费券”,无代价的凭券就可领用一杯咖啡,这又涉及哪些税务风险?

  一是因为无需捆绑销售,即可凭券领用咖啡,所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也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上例。

  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述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顾客凭券领用咖啡时确认,而不在发放“免费券”环节确认。试想,如果我们把得到的“免费券”未去消费或直接扔掉,还让瑞幸缴税,岂不是不讲道理?

  3.送“优惠券”。

  持券购买咖啡时可享受5元优惠,买一赠一等等,送这种“优惠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个人取得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喵告诉您:此券非彼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优惠券”是与销售捆绑在一起的促销手段,属于折扣销售,而不属于无偿赠送,所以无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取得“优惠券”的个人也不应该按偶然所得缴税。

  以上税喵与您分享了瑞幸财务造假,造出的税务风险。最后,税喵还要提醒您:企业偷逃税款,财务人员逃不了干系,如果企业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即使企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涉嫌造假,构成犯罪的,也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财务人员切忌“傻大胆”,老板说啥是啥,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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