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3篇

其他范文  点击:   2020-10-16

  规范,有名词、动词、代词等词性。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以下是我能学习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1

  闵桥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实现闵桥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镇党委是全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镇党委议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省、市、县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的决策事项和程序都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各党委成员,不搞临时动议,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决定重要事项一律实行集体研究,决策过程中各党委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最后表明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四、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居)、企事业单位和本级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八)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对发展对象进行初审,讨论和票决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发展党员事宜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处分党员等相关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2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各党委成员应对自己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思考和调研,吃透议题所涉及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依据,并对议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合法、不合规或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的,不得上会研究。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不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七、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十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十三、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2

  2019年3月30日

  九华乡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践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折不扣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三条 坚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和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始终保持先进和纯洁。

  第六条 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七条 乡党委会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乡人大、政协工委主要领导列席会议,政府班子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八条 乡党委会每月召开,遇到重要情况时可以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专题会等替代。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乡党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九华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讨论决定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

  (二)讨论提出召开乡党代会的方案,讨论决定乡党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乡党委书记代表乡党委所作的工作报告、讲话,对拟提请乡党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决定全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社会稳定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审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大改革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乡党委、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本乡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本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管理、安全消防工作、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等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乡党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事项。

  (六)研究和决定应由乡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上述条款中相关的议题,原则上除党委会自行确定的议题外,其他议题应按相关议事规则经党政联席会、书记专题会或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再递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乡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乡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乡党委委员和政府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党政办公室汇总,由乡党政办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乡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每项议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由乡党委委员和政府分管领导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印制后送党政办公室,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乡党委会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二)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乡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凡提交乡党委审议的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充分协调沟通。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乡党代表和基层党员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乡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乡人大、政协和人民团体、基层单位、党外人士和专家学者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乡党政班子领导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调查研究。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递交乡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乡党委会作出决策。乡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酝酿,再提交乡党委会讨论。对于重大敏感问题,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掌握处置和进展情况。

  (三)会议召开。每次乡党委会,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乡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严格党委会参会管理,参会对象除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差等特殊原因以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乡党委书记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同意。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委委员在党委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制度,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不作临时动议。

  (五)会议表决。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委会再表决。

  (六)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乡党委会应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议督办

  第十二条 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党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能交叉,由党委会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党委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乡党委每年至少向乡党代会报告1次全面工作,机关各部门每年向党委做1次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乡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党委会议定事项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乡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开展专项督查。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柯城区委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乡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召开前确定的相关会议议题及下发的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乡党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3

  1.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乡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乡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现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2)乡党委的职能:乡党委是领导全乡人民加强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治安等建设的核心组织,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执行的组织者,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直接纽带和桥梁。

  (3)党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充分发挥党委会的核心领导作用。

  2.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本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本乡“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讨论全乡政治、经济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3)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文教、武装、统战、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审批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现任或拟任的乡管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并讨论、决定乡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意见。讨论确定县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转正。

  (5)讨论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代表党委所做的工作报告及表态性的讲话。

  (6)讨论决定乡政府、乡人大、乡纪委等提交的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7)讨论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以及书记、副书记、委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问题。

  (8)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3.议事规则

  (1)对属于议事范围内和确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党委委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党、政群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提交党委讨论。

  (2)对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会前缺少准备,提不出意见性方案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干部问题不能临时动议。因某些工作任务紧迫,临时需要提交党委讨论的议题,必须要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4.党委会议制度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非特殊情况,不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特殊情况下应有过半数委员到会;如半数委员不在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处理突发性事件,并对此负责,但事后必须在下一次党委会上汇报。

  (3)召开党委会,一般应在召开之前,由党政办公室将开会议题、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充分做好准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4)召开党委会时党委委员除因病或因公请假外,都应出席会议,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书记请假,非党委委员的党政秘书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商定。有关议题书面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统一分发,需要党委会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好草案,以供研究时参考。

  (5)党委会议事中,如某议题涉及到某党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该议题的决议。

  (6)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记录,并保存党委会议记录。

  5.议事程序

  (1)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委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议事过程中,各位委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发言时力求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草案。

  (2)党委会在做出决定或决议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委员意见一致通过,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也可以将分歧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3)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讨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分管副书记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仓促提名决定。

  (4)对因病或因公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召开情况。

  (5)党委会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守秘密,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在党委会上作检查,并追究其责任。

  6.决定(议)的执行和反馈

  (1)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自行其事,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2)党委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执行决定(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3)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落实,分管领导要检查决定(议)执行情况,并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4)党委会讨论决定(议)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由书记签发各党支部和上报有关部门。

  (5)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6)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领导在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篇
下一篇:乡镇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 3篇
Copyright 我能学习网_免费的学习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